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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盐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和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能力,根据《全市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19]76号)、《盐城市科技企业孵化···

盐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和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能力,根据《全市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19]76号)、《盐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考核办法》(盐科高[2019]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经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全市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二、评价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以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导向,优化孵化环境,提升孵化能力。

2、科学客观原则。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方式,对孵化器的自身建设、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进行客观评价。

3、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定,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评定结果公开发布。

三、评价办法

采用百分制。具体打分办法如下:

1、定性指标。“体制机制及运营模式”为定性指标,由评定专家根据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书和工作总结进行打分。

2、定量指标。由评定专家根据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打分。

四、评定程序

1、孵化器运营主体申报。申请绩效评价的孵化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对照评价指标,形成评价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上报。

2、地方科技局审核上报。各县(市、区)科技局对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统一汇总上报市科技局。

3、组织专家评定。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实施

1、市科技局负责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并发布评价结果。

2、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各县(市、区)科技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告知有关孵化器,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证明材料。

4、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数据、提供评价资料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当年考核不合格。

六、结果及其运用

1、评定等级。孵化器绩效评价总得分为定性指标评价得分与定量指标评价得分之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不到相应孵化器认定标准的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2、政府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市财政给予奖励。

3、取消资格。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市级的取消其资格,国家级和省级的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

七、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自身建设

(10分) 1.体制机制及运营模式 2

2.孵化总面积和上年新增面积 3

3.运营管理团队人数 3

4.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从业人员比例 2

服务能力

(35分) 5.在孵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次数 5

6.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次数 3

7.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数 4

8.签约并实际服务的创业导师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4

9.获得外部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

10.自有孵化资金投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1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费投入及服务企业情况 5

12.参加科技创业大赛报名数和获奖数 5

孵化绩效

(48分) 13.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在孵企业数 8

14.新增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 6

1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6

16.在孵企业数 10

17.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6

18.每千平方米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 6

19.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6

社会贡献

(7分) 20.吸纳大学生就业创业人数 4

21.在孵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3

八、其他

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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