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榨椰子汁”包装装潢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生榨椰子汁”包装装潢案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苏萨公司)被告:济南槐荫笑一笑超市(简称笑一笑超市)被告: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椰芝岛公司)
【案情摘要】2012年2月2日,苏萨公司委托设计完成“特种兵生榨椰子汁”饮料的包装箱和标签,该包装的瓶体为流线型圆柱体,上细下粗;顶部为白色螺纹瓶盖,瓶贴包裹整个瓶体,瓶贴底纹为蓝白灰相间花纹;正面瓶贴中有“特种兵文字及图”商标。苏萨公司先后与多家公司签订广告合同进行宣传,聘请知名演员为其植物蛋白系列产品提供代言及相关服务,在多家地方电视频道投放“生榨椰子汁”商品广告。苏萨公司还就其使用在商品瓶贴上的“特种兵THESPECIALARMS及图”申请注册了商标,该商标于2018年8月6日被宣告无效,理由是容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原告苏萨公司认为,被告椰芝岛公司生产、笑一笑超市销售的“椰芝岛椰子汁”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包装装潢在内容、外形、书写方法与排列方式上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苏萨公司的“生榨椰子汁”包装装潢系该公司首创,产品销售范围广,并连续多年进行广告宣传,在同行业和同类产品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商品的包装装潢已经与苏萨公司及其商品产生了紧密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其蓝白灰相间的条纹设计在民用和军用领域均有应用,并不专属于某一领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不当联想或误会,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椰芝岛公司在其生产的“椰芝岛椰子汁”产品上使用的包装,在瓶体的形状、文字布局、色彩设计以及组合所产生的视觉效果等方面与苏萨公司的产品包装近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椰芝岛公司赔偿苏萨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阐释。商品包装装潢中包含有注册商标,在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排除注册商标后的商品包装装潢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并且通过持续使用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