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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常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
申请人因第23962969号“徽常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555227号“徽尝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含义等方面不同,···

申请人因第23962969号“徽常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555227号“徽尝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带有商标的编织袋印刷合同、产品包装袋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徽常香”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徽尝香”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且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食用的去壳谷物、面条为主的预制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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