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林之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墨BEM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4
四川森林之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墨BEM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03023号“本墨BE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85112号“本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27616号“B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05799号“贝恩B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即将期满未续展,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依法予以注销,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以“本墨”为主要显著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相机(摄影)”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03023号“本墨BEMO”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0302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1 专用权期限:2019-05-21至2029-05-20
申请人:四川森林之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照相机(摄影)(0909)